发布日期:2024-11-04 20:48 点击次数:184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1 月 02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惠利保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月 06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21456 号)进行募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08 日,惠利保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 15.3%,满足《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惠利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结
束的条件,2015 年 01 月 07 日为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由于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惠利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惠利保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债
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对《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于 2015 年 01 月 05 日在公司网站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15 年 07 月 15 日由“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同时做相应修订变更。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止日期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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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由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09 月 01 日起执行)。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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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选择期到期日的次日,原《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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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业务规则》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操作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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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费用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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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
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 2016 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 年 0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09 月至今,出任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曾于 2014 年 05 月至 2016 年 03 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 2016 年 03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云南
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云南省滇中
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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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 2021 年 11 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研究生,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总经理。纪畅先生具有逾三十年的
金融领域从业经历,自 1991 年工作至今,长期在证券行业担任管理工作,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
海南国投证券部重组而成)多个岗位任职,曾于营业部大户室、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工作,
并历任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曾任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
人。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会
计、泛华建设集团审计。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05 月,出任吉
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本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
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永丽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副经理。曾
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副经理。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任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雪女士,监事,本科,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曾任云南省昭通市中诚燃气
公司出纳、云南滇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计。
贺玮女士,监事,研究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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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研究生。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
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
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
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家
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周博洋 性别 男
最高学历、学
国籍 中国 研究生、硕士
位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其他公司历任
项目经理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基金具体情况
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018 年 1 月 26
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日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惠理惠 2018 年 1 月 26
利) 日
日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2018 年 4 月 23 2024 年 1 月
基金 日 24 日
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何旻先生 2009 年 3 月 2010 年 12 月
李飞先生 2009 年 6 月 2012 年 4 月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孙嘉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郭建新先生(基金经理)、
孔祥鹏先生(基金经理)、商昌层先生(基金经理)、苏利华先生(基金经理)、韩辰尧先生(基金经理)、
李玮女士(基金经理)、陈铭杰先生(基金经理)、李海瑞女士(基金经理)、章文凝女士(基金经理)、
刘一峰先生(基金经理)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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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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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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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
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
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
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
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
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
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
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
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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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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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
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
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
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
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
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
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98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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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提示;
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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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胡佳骏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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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施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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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456 号)进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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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3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募
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若终止认购时,募集期内募集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
则对于最后一天提交的认购申请将根据“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具体处理方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
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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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书。
看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13 年 2 月 1 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会计师
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08,124,585.16 份基金份
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78,049.66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7,077 户。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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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是由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6 号文《关于同意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身)向社会公开
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408,124,585.16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1 月 7 日提前结束保本周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按照《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由保本混合型基金
转型为非保本债券型基金,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业绩基准以及费率等,同时
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起始运作。
有限公司以书面表决的方式达成更名决议。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完成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变更公司名称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进行公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
应更名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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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02 月 0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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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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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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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表格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和销售。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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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31 天 0.00%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00%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人申请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
为 10 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0.6%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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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0=82,836.32 份
(2)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人申请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
为 10 万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7 天 1.50% 12,000 180.00 11,820.00
N≥731 天 0.00% 12,000 0 12,000.00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
额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7 天 1.50% 12,000 180.00 11,820.00
N≥7 天 0.00% 12,000 0 12,000.00
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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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
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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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4、6、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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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7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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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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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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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
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
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经过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债券市场收益率受
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两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在分析和判
断宏观经济指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市场利率变化和期限结构、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
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获取稳健收
益。
在债券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采用类属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相对价值配置等方法决
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债券资产配置方案。
(1)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债券基准收益率的研究以及各类属债券之间利差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
析,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具体来说,在中国债券市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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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买入金融债,卖
出国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到历史水平下限时,买入国债,卖出金融债。对于央票和
企业债的策略也采取相同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上述两个变量的分析,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合中最
优的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
动趋势分析,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提出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
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久期的
主动管理来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
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
债券间确定比例。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本基
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益。当收
益率曲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减少长期债券比重,增加短期债券比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变
形的时候,则增加短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相对价值配置是指在市场中寻找其他各个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并进行投资。在此策略中,本基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指标:流动性、信用度、收益率等。举例来说,
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信用
度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者,衡量债券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差距。当某组
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则抛出其中高估的,买入其中低估的债券;
(5)基于信用策略的配置是指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
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
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
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数量小组初步筛选、债券分析员研究和集体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是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
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般来
看,国债的信用风险最低,金融债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而国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 AA 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信用风险也参差
不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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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比率等指标。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更准确地对相
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细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
性需求。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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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托
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除(2)
、(11)
、(15)
、(16)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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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
短期融资券所构成。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为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
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系债券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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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
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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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01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3,314,691,136.13 96.0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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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1,230,136.61 4.14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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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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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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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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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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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1)丰祥债券型基金 A 类份额
阶段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2.28% 0.20% 12.59% 0.07% 29.69% 0.13%
(2)丰祥债券型基金 C 类份额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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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37% 0.07% 4.14% 0.07% -0.77% 0.00%
注:
(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系本基金前身,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13 年 2 月 5 日。自 2015 年 1 月 14 日起,本基金转型为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
基准累计增长率以 2015 年 1 月 13 日指数为基准;本基金于 2023 年 5 月 4 日新增 C 类份额,新增份额
自有实有资产之日起披露业绩数据。
(2)上述期间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二)主要人
员情况”中的“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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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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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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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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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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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错误处理。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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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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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相应部分。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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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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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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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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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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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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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上披露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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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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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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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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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
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
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
在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
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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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
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
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
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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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
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
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
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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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个券选择风险、信用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流动性风险、实施
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收益水平受市场利率变化影响的风险。利率上涨,基金持有债券价格回落,导致
基金净值变动;利率下降,基金持有债券及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或债券到期的本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的收益率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利率波动也会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利息收益及利润水平,导致股
票价格变动。
(二)个券选择风险
个券选择风险是指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
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四)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但除债券外也可能投资股票等其他资产。该风险是基金在不同资产,如股票、
债券和现金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资产的决策所隐含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在面临持有人赎回压
力时,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六)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五、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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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
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
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
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
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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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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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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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的费用;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规则;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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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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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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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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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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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出新业务或服务;
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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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
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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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
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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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联系电话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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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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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
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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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
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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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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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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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
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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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除 2) 、16)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11)、1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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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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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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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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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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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0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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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
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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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金
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除(7)
、(8)、 (11)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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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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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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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
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述损失。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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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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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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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处理。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
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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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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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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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
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或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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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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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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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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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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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料: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
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
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年
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年度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
经理报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
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
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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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邮件地址
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
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
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
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联系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
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自助服务:
客服中心联系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联系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服电话:400-666-0666、021-68881898
客服传真:021-68882865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服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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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证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资基金分红公告;
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四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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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资基金分红公告;
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度报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资基金基金合同(增设 C 类份额);
资基金托管协议(增设 C 类份额);
关于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 05 月 05 日更新;
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 05 月 05 日更新;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5 月 05 日更新;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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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资基金分红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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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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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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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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